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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住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宿舍发生线路或因其它供电设备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用电时应及时报有关部门维修,严禁私自维修。对私自维修造成自我人身伤害或个人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走廊、卫生间等宿舍区内私拉、私接电源。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宿舍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对违反本条规定私拉、私接电源者,除收缴私拉、私接电源用具外,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因私拉、私接电源引发事故者,除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反本条其它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使用电热棒、电炉、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等电热器具(功率在750W以下的电吹风和饮水机除外)。
       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用电设备。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违章用电设备将予以收缴销毁。对使用以上违规用电设备者,初次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不得擅自拆除、更改、增减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设施。违者除承担各项修理费用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切实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学生宿舍根据《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学生必须在晚上11时(周五、周六11时30分)熄灯就寝。
       第九条  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事故者,触犯法律法规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阻止、妨碍学校管理人员对公寓安全用电进行检查、调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若有宿舍违反上述规定,而无人承认拥有或使用上述禁用电器具的,取消该宿舍集体及所有成员个人该学年度的校内一切评优、评先或入党推优等资格。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