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粤助教函〔2017〕49号)精神,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实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要求的建档对象必须是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统招并取得入学资格的普通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年级辅导员、教务处主任组成,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有效贫困证明,出具证明时间为认定当年。根据《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分析表》所列的家庭情况,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认定等级的分类
按系部学生人数的15%确定贫困生人数建档,按其困难程度进行分类,分为特殊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3级,各类型比例各系部视实际情况确定。
(一)特殊困难
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评定:
1. 建档立卡贫困户;
2.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 特困供养人员;
4. 孤儿学生;
5. 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
6. 家庭经济困难,父母有残疾的学生;
7. 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
8. 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比较困难
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评定:
1. 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水准,无力继续支持其完成学业者;
2. 家庭主要成员因病等原因或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致使无力继续支持其完成学业者。
(三)一般困难
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评定:
1. 家庭遭遇突发意外、变故而无法继续支持其完成学业者;
2. 家庭主要成员因年迈劳动能力偏弱或失业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系部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九条 学院每年在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分析表》,新生报到后即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新生将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交系部保管,作为认定依据之一。
第十条 在每学年结束前,各系部组织困难学生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辅导员应通过与学生本人以及家长接触、查阅学生档案、在学生中调查等多种渠道,及时、详细地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生活情况。
第十二条 各系部根据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对初步确定的困难学生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等级。
第十三条 各系部审核签署意见后,在两周内将有关材料报送院学生处,由院学生处最后审定。
第十四条 建立学院学生处和各系部两级贫困生档案,对贫困学生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实施电子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系部要经常地了解本系部贫困学生的基本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做好贫困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学校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生活困难,各系部要及时做好贫困生名单的调整和资助工作。
第五章 认定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 建档学生可以申请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等。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 弄虚作假,冒充贫困生的;
2. 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成绩较差,一学期内必修课有两门(含两门)以上不及格;
3. 生活不节俭,在校期间购买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消费品,有抽烟、酗酒、痴迷于游戏等行为;
4. 拒绝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劳动;
5. 受到学院警告处分(含警告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