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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毕业生)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毕业生)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品行表现较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主任和学生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组成。学院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四条  各系部成立系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教务员、学生代表组成。系部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对本系部初审名单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  各班级成立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班级正班长和组织委员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副班长、学习委员、2名舍长代表和2名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审小组负责本班级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对班级申请国家助学金名单进行民主投票。
第三章  奖励资助标准、评选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金额分别为每人每年4000元、3300元、2300元。如有调整,以正式文件通知为准。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5.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并且已经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二) 相应条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者要求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与学习成绩均排名年级10%及以上,评奖学年度须获学校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且单科学习成绩不低于80分。如一等奖学金学生单科成绩低于80分,但符合《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的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中“突出表现”要求,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要求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各科平均分达到75分,无补考科目,评奖学年度获学校三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并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申请者要求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并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名额分配
       奖励和资助名额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分配额度,结合各系部学生人数、学风状况、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由学生处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各系部。各系部按所分配的名额实行等额推荐。
       第九条  各系部按年级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要适当向低年级倾斜,尽可能覆盖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推荐。各年级辅导员组织全班学生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操行评定、学习成绩、身心健康及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班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系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推荐材料要详细说明被推荐人现实表现及班级民主评议(投票)结果等情况。
       3.系部评审。各系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推荐的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部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由系部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系部同时填写《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连同学生个人申请材料报学生处。
       4.学院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系部上报名单及材料,报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5.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对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系部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系部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系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在得到广东省教育厅批复,国家奖助学金款项划拨到学院账户后,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档案;国家助学金按月(一年分10个月)发给受助学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学期发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者;
       2.学习态度不认真,当学年不能正常完成学业者;
       3.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如隐瞒、虚报家庭经济实际情况等;
       4.日常生活中有与家庭经济困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5.将资金胡乱花费,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六章  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必须获得学院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与国家奖助学金兼得,但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兼得。
       第十七条   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班级是基础,系部是关键。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认真做好推荐和评审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所需。
       第十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事实,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或追回所发奖助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