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管理,规范学院学生资助信息公示行为,提高信息保密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公示是学院按照学生资助工作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关于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
第三条 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公示的适用对象是本校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等各类型资助的学生。
第四条 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公示坚持客观、准确、公正、适时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
第五条 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公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范围。
第六条 学院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公示。
第七条 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公示,实行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审批把关、协同配合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 公示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应保护受资助学生个人隐私权利。
第二章 公示方式
第九条 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互联网;
(二)新闻媒体(报刊、电视、电台);
(三)电子显示(触摸屏、显示屏);
(四)公告栏;
(五)其它公示方式。
第十条 公示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应根据信息类别、公示目的,选择一种适当方式,或者多种方式并用。
第三章 公示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事项,可以对外公示:
(一)经学生本人允许公布的个人基本情况,如学生姓名、所在系部名称、学号、专业、班级等;
(二)学生受资助情况;
(三)已核实的学生个人不良行为;
(四)警示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事项,不得对外公示:
(一)侵犯学生个人隐私权的情况,如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学生个人联系方式、家庭成员信息、家庭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二)未经核实的学生个人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三条 受资助学生个人自愿公示的信息,可与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示事项一起公示。
第四章 公示期限
第十四条 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公示期限,根据信息类别、公示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公示事项本身有时效规定的,公示期限与其时效期限相同。
第十六条 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公示事项本身没有明确时效规定的,一般为一次性公示或短期性公示,最长时限为1年。
第十七条 在新闻媒体公示和公告栏公示的期限一般为一次性公示或短期性公示,最长时限为1年。采用电子公示方式的,最短期限1个月,最长为2年。
第十八条 上网公示最短期限为3个工作日,最长时限为3年。
第十九条 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由公示单位于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撤销。
第五章 公示职责
第二十条 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公示按照下列分工组织实施:
(一)教务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教务处具体负责年级的学生资助工作的人员向本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应当公示事项,建议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公示期限。经本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对外公布。
(二)学生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公示事项,建议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公示期限。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公示后发现有不当或错误的,应由承办单位更正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纳入岗位工作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受资助学生个人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