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教财〔2018〕12号),以及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粤教助涵〔2018〕46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提高素质,锻炼能力,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合法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指导思想是以培养学生良好的劳动观念和勤俭自强的优良品格为出发点,以“提高素质,培养能力、缓解经济困难”为宗旨,把勤工助学作为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校内岗位开发,注重校外基地建设,大力实施以勤工助学为主要形式,“奖、贷、助、免、补、勤”六位一体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管理职责。
(一)应当为学生创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且根据岗位劳动量大小制定报酬标准,审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人选,并负责劳动报酬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二)负责本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审批工作,并且为学生和用人单位(用工部门)沟通提供必要的服务,维护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三)通过各种方式教育学生正确对待勤工助学活动,端正态度,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定期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勤工助学要求的学生,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要及时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项目。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费(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要,又要保证学生不要因参与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八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岗位或者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后勤服务和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合适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一)学生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需经本人申请、应聘,经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审批同意。
(二)学生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院和用人单位(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商业性盈利活动,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三)学生不得因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正常学习或违反院规校纪,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有权规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四)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诚实劳动或服务,担当一定的工作责任,按照用人单位(用工部门)的要求完成任务。若发现勤工助学学生在工作岗位上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学任务,用人单位(用工部门)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工作情况扣发部分或全部勤工助学报酬。如经教育仍不改者,用人单位(用工部门)有权提请学院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五)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期间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其工作,应至少提10个工作日告知用人单位(用工部门),待工作交接完毕后方可离开。若出现无故空岗、离岗,视情况追究其责任;情节恶劣者,将取消该生以后参加任何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四章 岗位申请
第十条 凡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用工协议,没有无故中止用工协议经历。
(二)遵纪守法,品行优秀,学习成绩较好,无不良生活习惯。
(三)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一)学生根据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发布的招聘信息,填写相关的应聘表格。
(二)学生持相应的应聘表格参加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招聘。
(三)经应聘录取后,进行由用人单位(用工部门)或勤工助学服务组织举行的上岗培训。
(四)学生参加上岗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用工部门)、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签署《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申请、参加两个(含)以上助学岗位。
第五章 工资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岗位的临时工,以充分体现资助原则。
(一)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资的标准:18元/时,由学院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
(二)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工资按实际工作量议定。
(三)假期期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资参照日常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用工部门)根据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情况,确定实际报酬,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和薪酬表。对弄虚作假的单位直接取消设置全部现有岗位,且一年内,学院不再受理设岗申请。
(一)工作记录表和薪酬表于下个月的5日前交学院学生处,逢节假日顺延。
(二)逾期未交工资表的,工资在下一次发放时补发。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处将薪酬表审核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薪酬发放。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每学期开展“勤工助学积极分子”评选活动,表彰勤工助学学生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章守纪,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擅自阻止协议,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声誉者;
(二)未经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批准,私自在学校以各种方式宣传用工信息组织报名招聘活动或从事经营活动者;
(三)利用不法手段,强近其他学生从事非法工作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用工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用工部门)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