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加强对违纪学生教育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和《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以后,学院职能部门或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当事人, 并告知其如果不服处分决定,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以内,可以依照《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作出处分的单位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条 审查申诉期间,原处分不停止执行。但开除学籍处分可以暂缓执行。
第五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和申诉复查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采用当面送达形式的,送达人不得少于两人。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和实际送达时间,经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视为完成送达。
受送达人不在学校的,可以采用邮寄等合法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书和申诉复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逾期以后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正常毕业。由学院委托用人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准予毕业。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10日以内办理离校手续。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在校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成绩良好的,6个月后可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解除处分;在校期间受记过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成绩良好的,9个月后可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解除处分;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成绩良好的,12个月后可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解除处分。
违纪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表现特别突出的,可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条 凡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审批完后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行文,文件送达至各系部及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凡申请解除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如实填写学生受处分期间表现及辅导员意见,交所在系部党总支审批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行文,文件送达至各系部、辅导员及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凡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如实填写学生受处分期间表现及辅导员意见,交所在系部党总支审批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工作处行文,文件送达至各系部、辅导员及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