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国务院和教育部关于征兵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激发广大学生的参军热情,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不断提高兵员征集质量,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政府下达的征集任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院的征兵工作,在学院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由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由学生处(人民武装部)负责牵头,党委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和各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全力完成学院征兵各项任务。
第三条 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学院党委书记为学院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主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学生处(人民武装部)、教务处、党委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财务处和各系部负责人组成。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人民武装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处(人民武装部)、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和各系部等相关工作人员,相关成员工作岗位变动的由后续接替负责的有关人员继续负责征兵工作。
第四条 各系党组织书记为本系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系成立本单位征兵工作小组,由系党组织书记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系部行政负责人、辅导员、教务秘书、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 任务分配
第五条 各系征兵任务的分配,由学院根据上级下达当年的征兵命令,依据各系人数比例拟制任务计划,报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下达各系。
第四章 优待、复学与安置
第六条 被学院录取的新生、在校全日制学生、应(往)届被批准入伍的毕业生,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入)学后学费缴纳标准按照入伍前所在年级标准缴纳,并实行学费减免。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复学的全日制在校生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享受服兵役高等学校国家教育资助资金。
根据《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七条 学院对退役复(入)学学生表彰在复(入)学当学年单列计划进行,由学生处(人民武装部)根据其在部队服役和复(入)在校表现情况评定。
第八条 批准入伍的在校生,入伍当学期已修完2/3以上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可给予免考,并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所给成绩按85分录入。因入伍而导致某些公共选修课程无法选修或错过选修时间的,可给予补选或免修。因入伍而导致某些补考课程无法参加的给予免考,直接认定为合格。
第九条 入伍前已被我院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
第十条 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可根据个人意愿,按学院转专业程序,提出转专业申请。除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国家、省禁止转专业的情形外,在学院当年开放转专业的专业和人数范围内,不受专业门槛、成绩、学科限制,优先转入学院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剩余学年的全部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成绩均为优秀,评定为90分,如服役期间有获奖经历、复学后在校期间表现优秀的可适当加分,原则上不超98分。
第十二条 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按规定免修相应课程。服役经历可以视作相关岗位实习经历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当年3月份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除毕业实习(顶岗实习)以外的学习任务,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即能够毕业的,入伍后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在部队完成,经兵役机关鉴定合格后,由学校审核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
第十三条 进一步加强培养发展退役学生入党工作,鼓励退役复(入)学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退役学生入伍前在学院或在部队服役期间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人,退役复学后党支部要加强培养考察,条件成熟可发展入党;退役复学后未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人,党支部要安排专人谈话,按相关规定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为其指定入党培养人,加强培养考察工作。同等条件下,在校期间表现优秀的退役复(入)学学生在党团评优、优秀毕业生评比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十四条 学院为毕业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岗位等就业指导服务。通过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在退出现役当年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期间就业的,学院按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退役大学生就业创业按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执行,享受就业创业优待政策。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置
第十五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名适龄大学生的责任和义务,适龄学生兵役登记结论为“拒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两年内不予复学。
第十六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学院接受其复学,取消补偿学费或学费资助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被部队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和被判处刑罚的按照兵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补偿学费或学费资助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因部门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本市兵役法律法规行为的部门及个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学生处(人民武装部)按有关规定报区、市征兵办及警备区按照兵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处置。
第六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八条 学院征兵工作所需的基本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学院征集任务情况,列入学院学生工作经费预算,确保学院征兵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定期沟通工作机制,做好学院在役学生及其家长的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在役学生及其家长、有关部队沟通联系,适时进行走访和慰问,跟踪掌握动态情况,关心其思想、工作、生活和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促使其安心服役,鼓励其在部队建功立业。建立健全在役学生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档案,及时整理上报学院在役学生先进典型事迹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学生处(人民武装部) 和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以后,上级相关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最新规定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